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 目 |
条款号 |
内 容 |
规 定 |
1 |
1.1 |
工程名称 |
翔安客运枢纽站(蔡浦)-检修沟及配套工程 |
2 |
1.1 |
建设地点 |
厦门市翔安区 |
3 |
1.1 |
建设规模 |
建筑面积291.75m2,其中:检修车棚面积44.4㎡,配套用房面积247.35㎡。 |
4 |
1.1 |
质量标准要求 |
合 格 |
5 |
1.1 |
工期要求 |
本工程定额工期为 / 日历日,要求建设工(中标合同工期)为 80 日历日。 开工日期:按合同约定时间;竣工日期: 按合同约定时间。 |
6 |
2.1 |
招标范围 |
1、 招标范围文字描述:具体范围详见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 2、 招标项目内容详见本招标文件附件。 |
7 |
3.1 |
资金来源 |
企业自筹 |
8 |
4.2 |
资格审查办法 |
采用资格 后 审方法 |
9 |
12.1 |
工程报价方式 |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综合 单价法。 |
10 |
14.1 |
投标有效期 |
为: 90日历日(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11 |
15.1 15.2 |
投标保证金要求 |
1、本招标工程项目投标担保金数额为 35000 元人民币。 转帐或现金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转入的银行帐户资料为: 开户单位: 福建省闽咨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 开 户 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滨东支行 , 帐 号: 35101510001052510054 。 投标保证金的缴交时间确认以银行受理回单上加盖公章的日期为准,现金已缴交的凭证为准。 |
投标须知前附表(续)
项目 |
条款号 |
内 容 |
规 定 |
12 |
16.1 |
投标答疑 |
本项目不组织投标答疑会,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踏勘项目现场中若存在投标疑问,投标人应于2015年 9 月 15日上午 9:00前将投标疑问以电子邮件形式或书面传真形式传递至福建省闽咨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光大厦13层B )。传真:0592-2391586;邮政编码3610004;电子信箱:mzzjxm@126.com。 投标传递的书面投标疑问应列明招标项目名称和招标项目编号。 |
13 |
17.1 |
投标替代方案 |
本工程 不允许 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 |
14 |
18.1 |
投标文件份数 |
正本壹份,副本壹份。 |
15 |
20.1 |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及递交起止时间 |
地点:厦门市湖滨南路2号御景苑A幢14层会议室(厦门公交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 2015 年 9 月 23 日 08 时 30 分 起至 2015 年 9 月 23 日 09 时 30 分止 在递交投标文件时,须提交购买招标文件(含图纸)的收款收据原件,未能按规定提交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即为投标截止时间) |
16 |
22.1 |
开标地点 及时间 |
地点:厦门市湖滨南路2号御景苑A幢14层会议室(厦门公交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 |
17 |
30.3 |
履约担保要求 |
1、 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10%,币种为人民币。 3、 招标人认可的担保机构:已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担保书出具之日其备案处于有效期内。 |
18 |
31.1 |
支付担保要求 |
招标人向中标人提交不少于合同价10%的工程款支付担保,但如属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除外。 |
二、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内容(对应招标文件第二卷第二章)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⑴本合同协议书;⑵合同专用条款(含数据表和招标文件补充答疑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⑶合同通用条款;⑷中标通知书;⑸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招标文件补充答疑书)、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承包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业主同意的对有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⑹工程量清单;(7)工程报价书或预算书;⑻图纸(含招标文件补充答疑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⑼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答疑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福建省、厦门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财政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3.3.1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和建设部等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程、规范以及地方有关的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竣工验收等规定。
3.3.2 工程施工期间,如果有新版的规范和标准颁布,原则上应执行新版的规范和标准,仍需执行非最新版本规范和标准的,需征得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同意。
3.3.3对不在规范验评范围内项目,执行设计院、制造厂家或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议定的补充技术标准及本合同的施工技术要求。
3.3.4 如遇设计或施工规范和标准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时,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提出解决办法,征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后实施。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凡涉及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规程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通知应包括所需的相应标准、规范或指令,需要的理由和时间。承包人应采用发包人与监理工程师、设计院确认的规范、规程、标准。
4、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合同签订后3日内提供施工图陆套(含制作竣工图所需的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施工图套数,与发包人联系解决,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投标人不得对外扩散。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待定) 职务: 现场工程师
该工程师的职权范围包括: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是发包单位的全权负责人,行使本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所赋予的职权和工作。
5.3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待定)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详见组成本合同文件的《委托监理合同》内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本工程全权委托监理单位监理。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本项目设计变更、费用增减、工期顺延的指令、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任何付款凭证及主要管理人员更换、分包单位的确定、试验单位资质审核、主材进场审核等须经发包人同意。
5.6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
7、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项目负责人
承包人代表的职权范围包括:承包人代表是承包人的全权负责人,行使本工程施工合同所赋予的职权和工作。
8、 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向承包人提供通用条款第8.1款第(1)项所约定的具备施工条件的场地,时间为开工日期前不少于7天。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的遗留问题。遇有下列情况,发包人所提供的施工场地足以保证承包人分段作业或单项作业的,视为具备施工条件:
①个别征地拆迁地段受阻,且该未拆迁地段不影响已拆迁地段施工的。
②个别地段因发包人意志以外的自然原因尚不具备施工条件,但可在15个工作日内排除该原因,且该地段不影响已拆迁地段施工的。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施工现场所需的水、电发包人不提供,由承包人自行解决,电讯由发包人配合承包人与电讯部门联系,水、电、通讯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施工所需水、电由发包人于开工日期前不少于14天提供,将接口接至工程红线范围内或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指定的位置,水、电接引工作及费用由承包人自理。电讯由发包人配合承包人与电讯部门联系,水、电、通讯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工程红线范围内的施工场地由发包人在开工前10天内分期提供;与施工现场周围的公共道路通道已畅通。公共道路至施工现场的临时通道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包人可给予协助;其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总价中,中标后不在调整。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为工程开工日期前不少于7天发包人将必要的地质勘察资料及周边地下管线现状书面通知承包人,并办理交接手续。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日期前不少于7天提供办理质监申报、施工许可证等证件所需资料。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施工合同签订后5天内发包人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提交承包人并至现场交验,双方进行现场交验,承包人接收后应对交验的坐标控制点与水准点进行复核并报监理审核。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施工合同签订后,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后5日内。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发包人应将施工现场周围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名称和要求书面告知承包人,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其费用承包人在投标时综合考虑自行报价。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1、协助解决本项目与政府部门相关的协调工作,并在每周例会上及时通报与本项目相关的进展情况;2、及时通报发包人关于本项目管理人员分工及人员变动情况;3、协调其它专业承包人的进度计划。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1、委托协助办理开工前的质量监督申报、施工许可证及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等其他有关手续。规定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若有发生,届时双方协商另行签订《委托设计协议》。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1、承包人每月28日前应向发包人提交下月的进度计划表及当月完成的工程量统计报表(工程量统计截止到每月25日),一式五份。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根据工程需要按照国家、省、厦门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的有关要求和规定提供和维护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护、围栏和安全保卫工作,并自费承担这些工作(如警卫)和提供相应设施(如护板、围栏、安全网、指示牌等)。满足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需要为施工现场提供一切方便。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现场临时办公用房及休息用房,并提供电脑、复印机及打印设备及必要的办公桌椅及柜子。上述各项所需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内。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①需要办理交通特别通行证时,由承包人负责办理;②施工现场需要排放有害污水时,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③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对施工现场及其周边地区的污染,应根据环保部门的规定制定保护方案并予以实施。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时自行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引起的索赔、诉讼或其他费用。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本工程已完工程成品在竣工验收前由承包人负责工程维护、保洁、安全工作,其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竣工验收并移交后的工程维护、保洁、安全工作,其费用由发包人负责。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①发包人应根据工程所需的深度要求,将施工场地周围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名称和保护措施书面告知承包人。由承包人负责保护的项目,承包人应计算出相关费用,并自行计入相应的投标报价中。承包人保护不力而发生事故,则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②发现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未做记录的地下管线,承包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现场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并及时报市城建档案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通用条款规定及厦门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城市管理的规定执行。
(9)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① 承包人应对设计图纸中的场地标高、道路、支路、各种管线的位置、标高、接口与现状道路、管线进行复核、测量,发现设计与现状不符,应在施工前书面提出,报监理人及发包人并与设计部门进行协调、修改。若承包人对设计图纸不进行校核,擅自施工,造成返工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② 因厦门地区受台风影响频繁,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建议中可预见的抗台风、雨季确保施工安全等制定方案和措施,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切实执行该方案和措施,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应计入在相关项目的单价和合同总价之中。未按此方案或措施进行施工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或后果发包人将不承担任何责任。③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对施工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污染,应根据环保部门的规定制定保护方案并予以实施。由承包人措施不力或未采取相应的措施造成的一切责任、损失及相应罚款均由承包人承担。④承包人在施工组织中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建筑废土砂石、材料运输过程中的运输管理、运输距离、安全问题、施工干扰问题,制定社会交通组织方案等以及建筑废土的处置,按照制定的详细保证措施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在施工中予以实施,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承包人应计入在相关项目的单价和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⑤ 包括安全、质量、外观在内的所有永久性工程的施工,承包人必须提前一周提供专门的施工组织计划和施工方案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⑥承包人必须对本项目履行合同的管理主要成员进行书面授权,并将书面授权书报监理审批后送发包人备案。⑦跟踪本项目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施工中与当地居民发生矛盾,及时反馈与征地拆迁相关信息。⑧承包人施工后的弃方、残方不得随意弃在红线范围之内。⑨承包人负责各综合管线进度计划协调,合理安排进退场时间;负责为各专业管线施工提供方便;负责为各个专业管线的施工提供线位、高程的控制点;负责综合管线线位、井位高程轴线的复核;负责综合管线竣工图的实测与绘制。⑩其它各种检测费用及管线测量(除电梯安全检测费用外),承包人在投标时已综合考虑再投标计价中。费用已计入在相关项目的单价和合同总价之中。⑪建筑废土砂石的处置和运输按照《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转发关于建筑废土砂石运输发包工作的通知》(厦建工[2014]15号)规定进行处置和运输。运输建筑废土砂石企业必须是建筑废土砂石运输目录库中的运输企业。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承包人需在工程开工前七天内向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提交本工程详尽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进度计划(横道图和网络图),每月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施工情况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调整,确保各阶段目标的实现。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工程师在承包人提交后3天给予批复。
10.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无。
10.4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其他要求:①承包人的进度计划必须服从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调整、安排,并根据发包人需要做出进一步深度计划。②配合发包人做好本项目的进度信息管理。
13、工期延误
1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非承包人原因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2)通用条款第13.1条规定的顺延理由必须实际造成停工,承包人方可提出顺延申请,并严格按照通用条款第13.2款进行签证确认,未提出的或逾期提出的,在工程结算时,不给予工期顺延。(3)通用条款第13.1条第(5)项中的设计变更应指发生在关键线路、关键工作上的设计变更,且将实际影响原排定工期进度计划。对类似九八贸洽会等可预见的可能有影响的特殊期间,承包人应预先做好安排,工期不因有关部门采取施工限制而顺延,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四)、质量与验收
15.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双方同意由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裁定。
17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批准认可的进度计划约定的部位和时间。
19、工程试车
19.5 试车费用的承担:本工程中的调试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其费用包含承包范围内安装工程的调试及与整个工程联动调试中的用电、用水、人工、材料、设备等所有费用,所有调试费用承包人应计入在合同总价内。
(五)、安全施工:
20.3承包人应保证正在施工中的现场所有部分的照明,以确保现场和现场附近的人以及所有与该工作有关人员的安全。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 本合同价款采用 固定总价 计价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内容、风险范围以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按通用条款第23.1条执行或双方另行约定为:
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①、因工程量清单有错、漏,导致工程招标控制价不准确;②、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变化和材料价格变化在包干幅度范围内的;③、因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的变化,采取的临时措施。④施工期间人工预算单价。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综合上述风险因素并根据工程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施工难易程度、施工自然条件,发包人按规定已考虑 3% 的风险包干系数计入工程预算价中。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考虑了上述风险因素并计取了风险包干费用。在风险范围内工程造价包干,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时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合同价款可进行调整:1、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且变更程序符合工程变更相关规定的;2、发包人提供的地质勘察结果与实际不符,导致基础工程发生变更的。3、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施工机械台班价格、钢材、水泥及主要材料价格变化且变化超过风险包干范围的超过部分。
合同价款按以下方式进行调整:(1)增减工程量按规定程序按实核增核减。(2)增减工程量的单价确定:①增减工程量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其投标报价书中的综合单价在成本预警价书相应项目综合单价上下10%幅度范围以内(含10%)的,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书中的综合单价计算所增减的工程造价;②增加的工程量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但其投标报价书中的综合单价高于成本预警价书中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0%幅度范围以外的,按成本预警价书中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乘以中标价与成本预警价相比降幅系数计算所增加的工程造价;③减少的工程量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但其投标报价书中的综合单价低于成本预警价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0%幅度范围以外的,按成本预警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乘以中标价与成本预警价相比降幅系数计算所调减的工程造价。④增减工程量不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照造价管理机构颁布的施工期间的定额、费用标准、价格信息及中标价降幅系数计算。中标价降幅系数=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若定额缺项的,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或发包人会同市造价管理机构或工程预决算审核部门审核后确定。(3)材料变更时价格确定:①承包人投标报价书中的材料价格明细表已有的材料,且其材料单价在成本预警价书相应材料单价上下10%幅度范围以内(含10%)的,根据承包人投标报价书中的材料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单价计算;②虽然承包人投标报价书中的材料价格明细表中已有,但材料单价在成本预警价书相应材料单价上下10%幅度范围以外的,根据成本预警价书材料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单价乘以中标价降幅系数计算;③承包人投标报价书中的材料价格明细表中没有的材料,按照《厦门建设工程信息》施工期间公布的材料单价乘以中标价降幅系数计算,如《厦门建设工程信息》没有公布的材料,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价格,经发包人或发包人会同市造价管理机构或工程预决算审核部门审定。
(4)钢材、水泥以及主要材料、施工机械使用费由于市场价格变动因素及政策性调整导致的价格变化,钢材上涨或下降幅度超过5%(不含5%),水泥以及主要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上涨或下降幅度超过10%(不含10%)时,根据市场价格变动情况,由发包人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进行价差调整;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价格上涨引起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
23.5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包含的项目或数量实际没有发生或减少的,在计算和工程结算时应当取消或扣减;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投保理赔确定价款为准。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发包人在合同生效并由承包方提出申请,经我公司审核后14天内支付工程预付款,预付款比例按支付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作为工程预付款。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25、工程量确认
25.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本工程按月结算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必须在每月25日前向监理工程师报送当月实际完成的各部位的已完工程量报告(截止每月25日),监理工程师仅对有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子项目确认,并在接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送发包人,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26、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不按工程进度节点支付工程价款的,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如下:(1)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申请支付工程款,工程款达不到 10 万元不予支付。(2)监理工程师接到当月进度款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发包人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经报批后7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3)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在扣除工程保留金10%后,每次实际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额为当期进度款的90%。(4)进度款支付累计达到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80%时,停止支付进度款。(5)发包人出具竣工结算结论书后28天内按审核结果支付至结算价的95%。(6)若承包人对其竣工工程质量保修已办理保险或其它法定担保的,余款在保修期满后28天内一次性结清。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按合同通用条款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按通用条款执行。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按合同通用条款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4)到货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不符所发生的运输费用。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供货数量多于一览表时由发包人负责运出现场,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时发包人补足。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按通用条款执行。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价由发包人支付。
28、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本工程除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外的凡属承包人范围内的所有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供应,且应满足:1按投标书中有关承包人确定的产品采购并须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2、符合设计及使用要求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的标准和要求。3、具有相关的国家、省、市认可的产品合可格证、质量保证书及产品说明等相关资料。
(八)、工程变更
29.5、承包人提出变更设计,必须经得发包人同意后,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书。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 竣工验收
32.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1)施工中没有设计变更的,施工后由承包人在施工图纸上加盖竣工图章后提交发包人;(2)施工中只有零星少量设计变更的,承包人在施工图变更位置注明,并连同经发包人同意的变更签证,由承包人加盖竣工图章后提交发包人;(3)施工中对原设计变更较多,原施工图难以作为竣工图的,应由发包人组织重新绘制竣工图并承担相应费用;(4)工程竣工验收后28天内免费提供给发包人3套、城市档案馆提供1套完整的符合要求的竣工图及竣工资料。(5)工程竣工资料必须包含以下资料:
1、原投标清单报价书(电子文档)
2、工程材料的报验单(含材料合格证)
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竣工证明书
5、结算书:合同内+增减变更(纸质及电子文档)
6、工程量发生增减变更,需提供联系单或签证单
7、竣工图(加盖竣工章,并经我公司现场工程师确认)
8、与工程相关的检测报告
9、如发生工期延误的须提供工期滞后说明
以上资料各3份
32.7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按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认可的总进度计划约定部位及时间。
33、竣工结算
33.5工程竣工结算以发包人审核后报送市(区)财政审核部审核,市(区)财政审核部门审核数为本工程最终工程线结算数。
34、质量保修
34.1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的质量保修担保方式为: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相关约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采用保修金保修担保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的保修金担保范围及保修金返还期限为: 具体详见附件3。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 违 约
35.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违约则承担通用条款约定的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5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违约则承担通用条款约定的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4 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违约则按通用条款约定的履行。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因征地拆迁滞后、市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干预(包括暂停工、赶工以及工期变更),工期可以顺延,费用以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复为准。
35.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该项违约承包人每延续一天应赔偿由于工期延误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其损失费按1000元/日支付赔偿额,其违约金的最高赔偿额为合同价的10%。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访项违约承包人应自费修补缺陷,使其达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修补后仍达不到合格标准,不能交工,拆除后重建,达到合格标准,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赔偿金直到最高赔偿额,其违约的最高赔偿额为合同价的10%。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工程竣工验收后40日内承包人未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及竣工资料,导致延误结算及竣工资料归档的按照1000元/天支付赔偿额,其违约金的最高赔偿额为合同价的5%。
37、争 议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邀请第三方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 向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双方当事人未进行选择,则视为第(1)种方式解决纠纷。
(十一)、其 他
38、工程分包
38.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双方另行约定 。
分包施工单位为:
38.2本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中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建筑施工起重吊装专业分包单位为:/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1)7级以上的地震;(2)8级以上(含12级)台风(以气象台提供的资料为准);(3)24小时降雨量达到100毫米以上(以气象台发布的公告为准);④战争、动乱、洪水、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39.5以下不可预见因素等同于不可抗力:市级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文内容涉及工程并足以造成发包人无法履行或按约定时间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
40、保 险
40.6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工程一切险,第三人身伤害及财产。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 自身财产及施工现场内的自身员工的人身伤害及财产,从事高空危险作业员工的意外伤害。
41、担 保
41.3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投标须知第31.1款和前附表第19项规定的方式,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方式执行,并提供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执行投标须知第30款、第31款和前附表第17项和第18项规定和第19项规定。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份数:副本陆份。双方各执副本叁份。
47、补充条款
47.1.承包人未在投标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及进场施工的,发包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47.2承包人现场项目管理班子
47.2.1合同价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工程项目承包人必须指派一名本企业在职的副总经理级别及以上领导或总工程师为本项目的总协调负责人,该负责人不得擅自更换,如确需更换,应经得发包人同意,且拟更换人员应作为承包人同等职位或以上领导。该负责人应定期到施工现场指导和检查工作。
47.2.2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承诺配置的项目经理必须常驻现场,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和项目管理班子其他成员必须是该工程中标时所承诺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施工现场项目管理班子成员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因刑事犯罪或者违规违法受到处罚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伤病等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给管理工作或者退休、离职或执业资格证失效等确属不能履行职责需要变更的,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中标时的条件,并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发包人同意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变更手续网上变更登记。
47.3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使用的监管
47.3.1承包人必须为本合同的履行设立专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所有工程款结算以及与工程有关的支出均通过该帐户进行。
47.3.2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对该专户进行监管,监管内容及要求包括:
⑴ 承包人依约向供应商、分包商支付货款或工程款;
⑵ 承包人依约支付工人工资;
⑶ 承包人按照法律规定及时缴纳税;
⑷ 承包人的用款符合用款计划且不得将工程款挪作他用。
(5)安全文明措施费要求专款专用;并在每期进度款中单项列支。
47.3.3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所有合同金额超过50万元的供应合同。必要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金额50万元以下的合同,承包人必须提供。
47.3.4监理工程师应于审批当期应付工程进度款的同时,就上期工程进度款(或预付款)支付后,专户的使用情况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出具书面意见,承包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资料。如不符合监管要求,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同时保留签发付款意见的权限,此时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承包人要求支付的工程进度款,直到承包人整改符合监管要求。
47.3.5发包人有权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专户使用情况,承包人不得就此向开户银行提出异议或通知开户银行不得提供查询,必要时,承包人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同意查询的说明。
47.3.6承包人应分次提供正式发票,但发票不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47.4施工要求
47.4.1施工前,承包人应认真研究设计图纸内容,考察施工现场,调查收集有关资料,对施工区域内各监测断面的基层表面高程进行测量,并将结果报送监理工程师核查。
47.4.2测量前应对平面控制点,水准点进行检查复核。测量的方法、精度以及所用的仪器应符合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测量时监理工程师应在场,测量结果应经过承包人与监理工程师双方确认。
47.4.3承包人应对整个现场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全面责任。
47.4.4承包人为本合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工人和操作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上岗证书,这些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塔吊司机、信号工、架子工、爆破作业人员,施工机械操作人员等。
47.4.5出入现场要求
(1)承包人应在工程师认为适当时间内持作业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相应照片提交给现场保卫部,由其统一制作入场证。
(2)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进入现场或任何部分要求出示入场证而未能出示时,将被拒绝进入现场。
(3)在任何时候,因持证人停止雇用时,上述颁发的任何入场证应被迫停止使用。
(4)承包人应负责场内卫生(含厕所、浴间等)并承担发生费用。
(5)工程师和任何被其授权的人员应在任何时候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以及存放或储备材料和成品的一切车间和场所,或者被承包人或任何分包商供应材料或成品的场所,并且当需要时,承包人应使工程师和其授权人员有权进入取得工程材料或成品的其他车间或来源地,同时要求承包人不应在工程所在地存放不合格品或与工程无关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等。
47.5 施工过程管理
47.5.1发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发包人应承担的工作后,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开工或监理工程师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不予签发开工令,视为承包人违约,工期不予顺延。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除应承担其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后续工程承包人的因工期延误造成的经济损失。
47.5.2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之前,投标书内承诺配备的项目管理班子必须在监理工程师指定的日期进场,以保证项目管理机构有效运转。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承诺配备的项目管理班子人员不得更换。对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没有按时进场或进场后发现缺岗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发包人将按 2000元/人·天从工程款中扣除违约金,对未按时进场或进场后发现缺岗的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试验员,发包人将按 1000 元/人·天从工程款中扣除违约金,直到缺员进场为止。
47.5.3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之前,必须保证投标书内承诺配备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质检仪器在监理工程师指定的日期到场,以保证工程顺利开工。若投标书内的施工机械设备不能按时进场,每迟到一日发包人将按1000元/台从工程款中扣除违约金,直到设备进场为止。
47.5.4在工程实施期间,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进场必用的施工机械和质检仪器不得撤离现场,否则发包人将1000元/台·天从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到设备重新进场为止。
47.5.5在工程施工期间,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的施工管理人员缺员30%以上,在监理工程师发出3次书面警告后5日内,发包人有权终止本合同,承包人不得有异议,对工程正常施工不造成影响的除外。
47.5.6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之前,已进行现场勘察,并已经查得以下方现:
(1)现场地形、地貌特征;
(2)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的工作范围、性质和所需要的材料和加工;进场道路和水、电、食宿的供应条件;
(3)当地乡规民约和风俗习惯。
(4)承包人已取得对工程施工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必要的资料。
(5)建筑废土的处置。
47.5.7、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的同意,不得将其工程随意分包,如确需分包,承包人需将分包人的资质、分包内容和分包合同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核准后方可分包。否则,发包人除了有权解除分包合同外,还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未经发包人同意分包工程款的10%的违约金。
47.5.8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否则,发包人除了有权解除合同外,还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其违法转包部分的工程款的10% 的违约金。
47.5.9承包人取得批准分包并不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承包人应对分包人加强监督和管理,并对分包人的工程质量、进度及其职工的行为、违约和疏忽负有总包管理责任。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的法律和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47.5.10工程师可以随时撤回他对现场项目管理班子人员的批准,如果此批准被撤回,承包人在接到书面撤回通知后应立刻调离更换该人员,不得雇用该人员担任该现场的任何职务。
47.6合同变更和解除
47.6.1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发生,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解除合同,通知至送达承包人或现场项目经理部后生效:
(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停工、窝工、施工缓慢或因承包人其他原因致使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 %及以上或根本无法达到的;
(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的主要分部施工质量明显无法达到合格要求,经监理工程师要求整改却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3)承包人因其他法律纠纷或行政违法被查封本工程专户或有关司法部门要求发包人停止向其支付工程款或协助执行工程款的,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4)承包人擅自更换本工程项目经理或项目管理班子中的人员不能及时到位或擅自更换,经发包人提出异议后10天内不纠正的;
(5)承包人对专户的使用无法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监管要求,且在一个月内仍无法整改的;
(6)承包人因欠缴税款致使工程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拒绝为其提供税务发票的;
(7) 承包人破产或宣告停业清理,且此清理不是出于重组、重建或合并之目的。
47.6.2合同解除后,已完成的工程量由双方进行结算,承包人不配合结算的,发包人有权自行提交给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审核结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47.6.3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于接到发包人通知后15日内无条件退出工程现场。
47.6.4合同解除并不解除承包人对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责任和保修责任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
47.7工程竣工及竣工资料:
47.7.1工程完工且符合下列条件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供竣工报告并要求验收;
(1)工程已按本合同规定全部建成,并圆满通过各项过程的检查、试验和验收;
(2)竣工现场清理已符合约定要求;
(3)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证明一式四份;
(4)法律法规或地方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47.7.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竣工报告后10日内组织设计单位和监理人进行验收,验收通过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后3日内签署工程验收合格有关证明,并确定提交竣工报告的时间为实际竣工日期。验收不通过,应由承包人进行整改并在整改后提交整改报告,竣工日期以最后一次整改后提交整改报告的时间为准。
47.7.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竣工报告后10日内,未组织设计单位和监理人进行验收的,从第11日可以认为验收已经通过的。
47.7.4专用条款第32.1条规定的竣工资料是指:按有关规定必须提交的全部资料。
47.7.5承包人若不能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2.1条的规定提供完整的竣工图纸和竣工资料,每延迟一天,每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
47.7.6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15日内,承包人应无条件自行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撤退施工机械设备并清理场地,修复场内的交通道路,撤离所有施工人员。如逾期仍未撤离完的,应向发包人每日支付 1000元的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采取强制手段清除现场,且无须征得承包人的许可。为此所发生的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
47.7.7当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报告及竣工资料,严禁“三拖”(拖验收、拖资料、拖移交);否则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出具的鉴定结论书,自行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必须按要求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如承包人拒绝按发包人提出的要求整改,发包人有权另请他人整改,由此发生的整改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当验收通过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时,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移交工程,否则,发包人有权强行使用,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47.8投标书的充分性
47.8.1应当认为在正式提交投标书前,承包人已经认真研究发包人提供的合同文件,对任何可能存在的疑问都已经得到发包人的澄清和解答,并对由合同文件所定义的承包人合同工作内容达到透彻和充分的理解,并将这种理解全部反映到他的投标文件中。
47.8.2应当认为承包人在提交投标书之前,已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进行了视察和检查,并对现有道路或其他与现场有关和进出现场的交通方式、地表和地下的性质、现场的形状和性质、已完主体结构工程施工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对其财产可能造成伤害或损害的风险、被开挖材料(无论自然的或其他的)性质、工程和工程实施所需材料的性质和可能需要的食宿条件有关的情况全部了解并感到满意,而且一般应认为承包人已经得到了有关影响其投标和工程实施的全部必要资料。
47.8.3应当认为承包人已经确认其提交的投标书以及其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开列的各项费率和价格的正确性和充分性。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承包人提交的投标书以及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开列的各项费率和价格已经全面、充分地体现和覆盖了:
(1)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承担的全部义务;
(2)为该工程的正确实施、竣工和修补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缺陷所必须发生的一切开支。
47.9词语定义
(1)合同:指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说明、图纸、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协议、往来信函、纪要、备忘等所有合同文件总称。
(2)协议书:指构成本合同一部分,需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签署且以此标志合同的文件。
(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对投标书的正式接受函。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指构成本合同一部分的具有同样名称的文件,以及根据第3.3款由工程师批准的任何此类文件。
(5)投标书: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的各项约定,为工程的实施、完成和修补缺陷,向发包人提出并为中标通知书接受的报价书及其附属文件。
(6)投标书附件:指附于投标书之后的已填写完内容的构成本合同一部分的文件。
(7)其他承包人:指发包人直接雇用,从事承包人的承包范围之外但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承包人。
(8)质量保修书:指由发、承包双方签署的约定工程保修事宜及其双方的权力、义务的协议。
(9)竣工验收证书:指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四方共同签署,由工程师向承包人颁发的证明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的文件。
47.10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文件中,有可能存在一些不合理或与实际不吻合的错、漏现象,承包人必须根据设计文件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检查、核实测量及综合判断,将存在的不合理或实际不吻合的错、漏问题及时报告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在任何时候均有权针对设计文件中的不合理或与实际不吻合的错、漏问题提出更改、调整、为完成全部工程所需进行的任何针对上述问题的更改、调整,承包人必须给予配合不得拒绝。
47.11本专用条款中涉及的市(区)财政审核部门是指市财政审核中心和区财政审核中所,各级财政审核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对市级和区级财政投融资项目进行审核,市(区)投资审批部门是指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和区主利害工程项目投资审批的部门,各级投资审批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市级及区级财政投融资项目进行审批。
47.12施工现场必须符合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规定,按规定施工现场应设置围挡的,施工现场围挡设置必须执照《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提升厦门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建工【2012】51号)中要求和标准设置施工现场围挡并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本合同总价包括中已施工现场围挡设置费用。
附件3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翔安客运枢纽站(蔡浦)-检修沟及配套工程(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承包人负责施工的所有工程项目,如出现施工质量缺陷或施工质量隐患,承包人必须履行保修义务,特别是出现以下情形(不在承包人承包范围的项目除外)时:
1、楼地面、屋面、墙面渗漏水;
2、烟道、排气孔道、风道和设备管道等管道不通或泄漏;
3、楼地面沉陷、空鼓、开裂、起砂,面砖及块料面层空鼓、裂、松动;
4、内外墙及顶棚抹灰、涂料、保温、面砖、墙纸、油漆等饰面及结合层开裂、脱落,或墙面起碱脱皮;
5、门窗变形、门窗五金配件及门锁损坏、开启关闭不灵或缝隙超过规范规定及渗漏水等;
6、厕所、厨房、盥洗室地面泛水倒坡积水;阳台、露台、走廊、屋面倒坡积水;
7、水箱、水池、有防水要求的地下室渗漏水;
8、室内外上下水管道及其他管道渗漏水、堵塞;
9、强弱电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电气设备及开关、插座故障,线路漏电、短路;
10、钢筋砼、砖石砌体结构及其他承重结构出现变形裂缝;
11、施工产生的其他质量缺陷。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五 年;
3、装修工程为 二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二 年 ;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二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二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约定如下: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为二年。
质量保修期自如下规定日期起计算:
1、质量保修期限在工程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承包人将竣工档案、竣工工程全部移交给发包人的次日起算(以双方的交接记录为依据);
2、若工程移交给发包人时还存在质量问题且承包人选择自行进行整改时,则该工程的质量保修期自全部质量问题整改合格的次日起算(以包括发包人在内的有关方签署的验收合格书面文件为依据);若承包人书面委托发包人整改、维修并同意所需费用按市场行情进行结算、从承包人预留于发包人处的质量保修金中支付时,则以发包人同意接受承包人委托并代为整改、维修后,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共同签署验收合格书面文件次日起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按本保修书第五条规定立即派人保修,并在本保修书第六条保修时限要求的时间内完成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时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从预留于发包人处的质量保修金中抵扣。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在保修期限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如因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人向发包人索赔而使发包人遭受损失,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5、因承包人未按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保修义务而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在履行保修义务后,有权就所发生的费用向责任方追偿。因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相关责任由设计单位承担;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等原因造成的,如属承包人采购的,或由发包人采购而承包人不按规定进行检验用于工程的,相关责任由承包人自负;如属发包人采购,承包人曾提出质量异议而发包人未经鉴定合格坚持使用的,相关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7、在本保修书规定的各分部分项(除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外)保修期限届满后,如因承包人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或采购、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所造成的质量缺陷,导致影响该工程的使用功能或房屋使用年限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8、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致使发包人遭受房屋消费者退房或换房等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
9、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业主索赔的,承包人同意由其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作为代理人,在接到发包人电话通知后配合发包人与业主协商解决。因解决该索赔问题而由该工程保修负责人签署的文件、协议对承包人具有法律效力,承包人同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若承包人委托的工程保修负责人未按发包方的要求配合发包人进行协商处理的,则承包人同意委托发包人全权处理补偿事宜,发包人与业主签订的补偿协议书对承包人具有法律效力,其项下约定的补偿金由承包人承担,并授权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预留的质量保修金中扣付。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与返还
1、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总价款 5 % 的工程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在办理竣工结算时支付,且质量保修金预留期间不计息。
2、自第二条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开始计算之日起满二年时,发包人应将预留保修金余额的70%返还承包人;本保修书约定的防水工程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应将预留的保修金余额返还承包人。
3、发包人在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的各保修期限满后将预留的保修金返还承包人前,承发包人双方应共同对该工程的质量进行全面回访,在确定无质量缺陷后发包人才将保修金返还。
4、发包人在返还保修金时,有权将应由承包人承担但已由发包人垫付的款项从中直接予以抵扣,如保修金余额不足以抵扣,承包人须在接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10日内偿付发包人,否则,每逾期一日,承包人应按应付款项的万分之四向发包人支付滞纳金。
5、自本条规定的保修金返还之日起14日内,承包人应凭相关证明文件到发包人处办理保修金返还手续,因承包人原因逾期办理的,保修金在逾期返还期间不计利息。
五、保修程序
1、工程竣工前,承包人应将其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如发包人在工程竣工时仍未收到承包人的通知,则承包人同意指定该工程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为保修负责人。
2、承包人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的联系电话应随时保持畅通,如保修负责人或联系电话发生变动,承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有关变更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通知之日正式生效。当发生质量投诉时,发包人可按承包人提供的联系电话通知承包人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该保修负责人应于接到电话通知时起,24小时内到甲方处领取《工程保修通知单》,该电话通知以发包人处留存的电话录音为准。逾期未来领取,或电话通知时该保修负责人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为了避免各方损失扩大化,承包人同意由发包人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及代办费按本条第3款规定从承包人预留于甲方处的质量保修金中扣付。
3、承包人必须从发包人处领取《工程保修通知单》起24小时内(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与发包人、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约定现场核查时间,并按时到现场核查、完成维修(在本保修书第六条规定的保修时限内完成);如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在接到保修通知后,应立即到达现场抢修。若承包人不遵守上述规定,发包人有权另聘其他有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发包人可按所发生费用总额的50%向承包人收取代办费。如承包人拒不承担上述费用,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预留于发包人处的保修金中直接抵扣。
4、承包人领取《工程保修通知单》后应妥善保管,并在完成保修经住户签名确认后作为已履行保修义务的依据立即交回发包人。否则,视为承包人未履行保修义务,发包人有权按照返修内容估算返修费用及代办费,并按本条第3款规定从承包人预留的质量保修金中扣付;如承包人履行了保修义务而住户无正当理由不在《工程保修通知单》上签名确认,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签章确认后,可认定为承包人已履行了保修义务。
5、经发包人组织验收合格,质量保修问题方视为处理妥当。如经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有权另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维修,有关维修费用的承担按照本条第3款规定执行。
6、若承包人未按上述规定履行保修义务而发生的维修费用,均由发包人和发包人另行委托的施工单位按市场行情价进行结算,按本条第3款规定从承包人预留于发包人处的质量保修金中抵扣。
六、保修时限(自承包人领取《工程保修通知单》之日起算)
1、楼地面、屋面、墙体渗漏水为十天;
2、楼地面坪沉陷、空鼓、开裂、起砂、面砖及块料面层空鼓、开裂、松动的为七天;
3、内外墙及顶棚抹灰、涂料、保温、面砖、墙纸、油漆等饰面及结合层开裂脱落或墙面起碱、脱皮的为七天;
4、烟道、排气孔道、风道和设备管道不通或泄漏的为五天;
5、厕所、厨房阳台、露台、走廊、屋面等倒坡积水的为七天;
6、门窗变形、开启关闭不灵或缝隙超过规范规定渗漏水及门窗五金配件及门锁损坏的为五天;
7、室内外上下水道及其它管道渗、漏水或堵塞的一天以内必须完成,剩余的土建修复工作三天内完成;
8、强弱电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电气设备及开关、插座故障,线路漏电、短路的为三天。
以上时限均以住户配合为前提。如住户不予配合,承包人应及时告知发包人到场确认,未经发包人确认的,均视为住户已配合。
七、其他
1、发包人指定其“客户服务部”负责协调保修具体事宜。
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3、本保修书经承、发包双方签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条款进行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保修书。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三、工程概况 (对应招标文件第三卷第四章第1.2款)
本工程为翔安客运枢纽站(蔡浦)-检修沟及配套工程,建筑面积为291.75m2,其中:检修车棚面积44.4㎡,配套用房面积247.35㎡。范围包括室外平整场地、地面硬化、原有排水沟拆除、新建挡土墙、新建排水沟等;新建检修沟及配套用房(含主体钢结构、外墙装饰、铝合金门窗、室内装修)、水电安装工程等。
四、招标项目内容及承包范围一览表(对应投标须知前附表第6项和招标文件第三卷第四章第2.1款)
项目(单位工程)名称 |
分部项目工程名称 |
承包范围 |
翔安客运枢纽站(蔡浦)-检修沟及配套工程 |
/ |
详见本工程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包含的全部内容和招标文件要求各标段的内容 |
五、已 完 工 程 项 目 和 工 作 内 容(对应 招 标 文 件 第 三 卷 第 四 章 第3.1款)
无。
六、不属于本次招标范围由其他承包人承担的项目、甲供材料及总承包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对应招标文件第三卷第四章第4.1款、第4.3款、28.3款、28.5款)
1、不属于本次招标范围由其他承包人承担的工程项目:/。
2、上述条款中所列的项目不属于本次招标范围,由其他承包人承担,总承包单位应承担总包管理责任并给予配合。上述工程项目的合同估算价为 / 万元,,在本次报价中总承包单位应按照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费之和的 / %计算总包管理费。该项费用为不可竞争费。
3、本工程甲供材料(即发包人供应材料)的具体材料、数量、价格等清淡详见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中的甲供材料计价表。甲供材料的总承包服务费按甲供材料总额的 / %计取总承包服务费。该项目费用为不可竞争费。
七、现场自然条件(对应招标文件第三卷第四章第5.1款)
现场自然条件良好,无影响施工的不良因素。
八、现场施工条件(对应招标文件第三卷第四章第6.1款)
已具备施工条件。
九、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要求(对应招标文件第三卷第四章第7.1款)
达到有关条例规定及厦门市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十、水土保持与环境要求(对应招标文件第三卷第四章第8.1款)
按厦门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招标工程费率取费标准 (对应招标文件第三卷第四章第15条款、第27.5条款)
1、本招标工程的工程类别为:按相应类别执行。
2、本工程的费率取费标准按照其工程类别,以《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利润率的通知(闽建筑[2005]15号)、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建筑工程企业管理费率的通知(闽建筑[2005]25号)、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闽建筑[2007]4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的通知》(闽建筑[2010]27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的通知》(闽建筑【2012】9号)中规定的标准并结合企业自身情况计取(规费和列入不可竞争的措施项目费的费率除外)。
3、劳动保险费费率:
① 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劳保费费率按各自取得的劳动费核定卡中核定的标准计取。
② 联合体共同投标时,联合体各方所取得的劳保费核定等级不一致的,以其中等级最低的级别确定该联合体的企业劳保费等级,并按该等级标准计取。
③ 若投标人在投标截止之日仍未取得福建省劳动保险费核定卡的,投标报价时其劳动保险费费率统一按丁类计取。
④ 凡已取得福建省劳动保险费核定卡的投标人,需将核定卡的复印件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
⑤ 招标人编制工程预算价、招标控制价、工程成本预警价时,劳保费费率按《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中规定的丁类取费标准计取。投标人除按各自核定类别计取报价外,同时应在规费清单计价表中列出按丁类取费标准计取的劳保费及相应的工程总造价,供评标时使用。
4、招标人编制工程预算价、招标控制价、工程预警价和投标人填报投标报价时,其税金的税率均统一按市区标准(3.477%)计取。若工程结算时,税务部门实际收取的税率标准与所计取的标准不一致时,按实调整。
5、按照优质工程创建增加费总额测算办法<闽建建(2007)2号文>及《厦门市创建市优良工程暂行管理办法》<厦建工(2007)23号文>测算,该工程的优良工程增加费费率标准为 /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必须按照该费率标准计算优良工程增加费,不得降低费用标准进行计算,中标后该项费用包干使用。
6、本工程施工现场按照《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提升厦门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建工【2012】51号)规定,应设置施工现场围挡。应设置施工现场围挡的,其文明施工费的取费费率按照《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发布厦门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取费标准的通知》(厦建筑[2012]50号)发布的取费标准计取文明施工费用。
十二、执行及推荐选用的计价规范、定额及有关政策性文件(对应招标文件第三卷第四章第16条款)
(一)执行及推荐选用的计价规范、定额: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2、《福建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101-2005〉
3、《福建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FJDY-301~312-2012>
4、《福建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401~407-2005〉
5、《福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201-2005〉
6、二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
7、《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
8、《福建省建筑工程综合单价表》〈2005年〉
9、《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单价表》〈2005年〉
10、《福建省市政工程综合单价表》〈2005年〉
11、《福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501-2005〉
12、《福建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单价表》〈2005年〉
1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加气混凝土砌块等72项补充定额>、<喷涂聚氨酯硬泡等41项补充定额>和调整<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201-2005)砂垫层等173项消耗量的通知》(闽建筑〔2011〕6号)
1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沥青混凝土路面小修养护热再生定额(试行)>等补充定额的通知》(闽建筑[2012]10号)。
15、《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现浇混凝土空心楼盖内模安装补充定额>的通知》(闽建筑[2012]23号)
16、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风镐破碎石方》等补充定额的通知(闽建筑[2012]39号)
17、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程部分模板及支架定额消耗量的通知(闽建筑[2012]40号)
18、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转发土方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规定的通知》(厦建筑【2013】39号)
19、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大口径静压沉管灌注混凝土桩等121项补充定额》和《卷材塑胶整体楼地面等25项补充定额》的通知(闽建筑【2013】36号)
(二)有关政策性文件规定:
1、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执行《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的通知〈厦建建[2004]17号〉
2、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颁布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建建[2010]30号〉
3、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建筑、装饰装修、市政)》的通知〈闽建筑[2005]22号〉
4、关于印发《厦门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财工[1999]23号〉
5、关于执行《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管理规定》的通知<厦建建字(2001)015号>
6、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继续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通知》〈厦建材[2011]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减免部分涉企收费的通知》〈厦府[2011]493号
7、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建建【2003】18号>
8、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利润率的通知<闽建筑[2005]15号>
9、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建筑工程企业管理费率的通知 <闽建筑[2005]25号>
10、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发布《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单价表(2005年)》的通知<闽建筑[2005]26号>
11、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发布《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单价表(2005年)》的通知<闽建筑[2005]27号>
12、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发布《福建省市政工程综合单价表(2005)年》的通知〈闽建筑[2005]28号〉
13、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建设厅颁发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等3个文件的通知<厦建建(2005)28号>
14、关于颁布《厦门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通知〈厦府[1999]综024号〉
15、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转发福建省建设厅关于颁发园林绿化工程消耗定额的通知〈厦建建(2005)155号〉
16、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转发关于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发布福建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单价表(2005年)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厦建建(2005)156号〉
17、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创建省优质工程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厦建工(2007)21号〉
18、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创建市优良工程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建工(2007)23号〉
19、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闽建筑[2007]4号〉
20、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工程担保费用计入造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建建[2008]51号>
21、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 <闽建筑[2009]18号>
22、关于调整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计取办法和大型施工机械设备检测费用的通知 (闽建筑函[2010]39号)
2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的通知》<闽建筑(2010)27号>
24、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发布《厦门市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建筑[2010]58号>
25、、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设备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筑[2010]32号>
26、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闽建筑函2013)92号)
27、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转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并调整厦门市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标准的通知(厦建筑【2014】1号)
28、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税率的通知(闽建筑【2012】4号)
29、关于调整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的通知(闽建筑[2012]9号)。
30、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转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价格调节基金计取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建筑【2012】152号)
31、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建筑弃(借)土石方运输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建筑【2013】35号
十三、提交电子投标计价文件要求
(对应招标文件第一卷第11.2-(23)款、评标定标方法第评标定标标准方法第28.1—(14)款)
本工程商务标投标文件要求提交电子投标计价文件,电子投标计价文件必须是光盘,不允许用磁盘等替代。推荐使用 海迈 工程量清单计价软件系统。
十四、主要材料设备品牌推荐表(对应招标文件第三卷第四章第30条)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等特殊要求 |
推荐品牌 |
备注 | |||
品牌一 |
品牌二 |
品牌三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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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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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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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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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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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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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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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工程设计、监理、材料、设备、施工采用的规范、标准、规程、图集(对应招标文件第三卷第五章)
1、施工图纸(设计文件)要求的规范、标准、规程、图集等。
2、国家有关部委颁发的现行的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等。
十六、工程成本预警价 (对应本工程评标定标标准方法第17条、第21.2款、第21.3款)
1、工程成本预警价及相应的工程成本预警价书(含电子文件)将在工程截标前至少5日前向投标人公布。
2、工程成本预警价中风险包干费的风险包干系数按 %计取的。
3、工程成本预警价中的材料设备最低控制单价是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材料设备市场信息综合单价并结合工程实际询价后依据相应材料设备最低控制线标准确定的。材料设备最低控制线标准详见附件一。
4、本工程成本预警价是在工程预算价基础上编制的,除不可竞争费用外,其余费用均按照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报价最低控制线标准计取。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报价最低控制线标准详见附件一。
5、工程设备最低控制单价详见工程成本预警价书。
6、工程材料最低控制单价详见工程成本预警价书。
7、工程材料设备编码按照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执行。
十七、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备分项评审标准(对应本工程评标定标标准方法第23.2款)
评审内容 |
评 审 标 准 | ||||||||||||||||||||||||||||||||||||||||||||||||||
项目管理人员配备 |
项目负责人 |
一、本项目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第(1)项的要求: 1、本项目属于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房屋建筑专业二级注册或者临时执业建造师,目前无在建项目,已信息登记且岗位一致,并已取得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同时可兼任项目技术负责人一职。 二、建造师注册证书或临时执业证书上标明的执业单位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 |||||||||||||||||||||||||||||||||||||||||||||||||
其他人员 |
其它人员配备至少应达到下列要求
| ||||||||||||||||||||||||||||||||||||||||||||||||||
其他要求及说明 |
1、投标人应当对填报的项目管理人员的资料真实性负责,不得有弄虚作假、隐瞒真实的情形。 2、项目管理人员所有人员均要求为本单位的在职职工。本单位在职职工是指在投标截止之日前30天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为之办理了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投标文件中须提交劳动合同和投标截止之月或者上个月或者上上个月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者提交从社保机构网上下载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缴交情况(信息)表,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核查由资格后审委员会负责核查,评标委员会需对核查结果进行复核。 3、项目管理人员“已备案且岗位一致”,指已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信息网(网址:www.xmjs.gov.cn)中的“在厦建筑业企业备案信息系统和厦门市建筑市场建筑业企业管理系统”(下称备案系统)中备案并与备案系统中的岗位一致。 4、项目管理人员的在建工程不含与本招标工程在同一地点属同一工程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项目。 5、对在建项目数进行审查时,需登录厦门市建设与管理信息网(网址: www.xmjs.,,,,gov.cn)中的“在厦建筑业企业备案信息系统和厦门市建筑市场建筑业企业管理系统”中查询。项目管理人员的已备案且岗位一致和在建项目数的网上核查,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核查,评标委员会须对核查结果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进行评审。资格后审申请书中填报的项目管理人员必须与技术标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表中填报的相应人员一致,如不一致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6、根据厦建工[2014]48号文规定,项目管理主要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管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因此,项目管理主要人员在投标时应无在建项目,即没有在任何在建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试验员、材料员。拟派的造价员、试验员、材料员不得在任何在建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管员。并提交无在建项目承诺书。评标委员会在评审项目管理人员是否有在建项目时,以备案系统上核查结果和承诺书为准。 7、招标工程属园林绿化工程的,项目管理人员可不要求备案且对相应的在建项目数暂不限制,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可不要求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8、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人员达到退休年龄退休后,其注册资格仍然有效的,仍可在所注册单位的管理岗位上担任相应职务,并视为本单位的在职职工。此类职工应提交与注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退休证书。岗位任职资格以注册证书上相应专业、资格为准。 9、联合体投标的,项目负责人必须由牵头人派出,其他人员可以由联合体各成员派出。 10、拟派的管理人员人数不得少于 8 人,同一人员最多可担任两个岗位,即最多可再兼任一个岗位。其中,拟派的施工员、质量员不得相互兼任,安全员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与其他岗位相互兼任。 11、所有岗位资格或合格证书(暂不含注册建造师证书)均须在有效期内,过期的证书为无效证书,根据厦建筑[2010]65号文通知要求,提交的职称证书审批部门为“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福建省人民政府××办人事教育处”的职称证书均视为无效证书,提交无效证书的将视为岗位资格不满足。 12、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质量员即质检员,机械员即机管员。 13、临时执业一级建造师注册期满,未按规定在2014年2月28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不能再担任项目负责人。已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应提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出具的延续注册受理单,否则,按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处理。 |
注:l 、大、中、小型工程规模划分按《 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 (建市[2007]171号);
2 、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 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详见闽建建[2013]43 号文)相关规定;
3 、安全员的配备与管理还应符合建设部《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建质[2008]91号)相关要求;
4 、机管员配备还应符合《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闽建建[2008]43 号)和《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建筑起里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建工[2009]47号);
5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总承包项目的施工员应按专业配备;
6 、专业工程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配备项目管理人员。
7、本项目的安全员如持有机械员证书也可兼任机械员。
十八、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范本及合同范本的修改和补充
鉴于本招标文件系采用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制作的招标文件示范文件,根据本招标项目实际情况,招标人对示范文本的内容作如下修改和补充,本招标文件其他部分有关内容与本部分不一致的,以本部分为准。请投标人认真阅读并遵守。
十九、 其他要求
1、工程招标控制价、工程材料最低控制单价及消耗量、工程设备最低控制单价、成本预警价于 年 月 日前向投标人公布。
2、投标人对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成本预警价或成本预警价书有异议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将及时核实。核实结果对招标控制价、成本预警价或成本预警价书有修改或澄清的,将通知所有投标人并依法调整截标时间。逾期提出或已完成评标作出评标结论的,不作改变。
3、本工程评标定标标准方法第22.4.4项中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最近期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按照 执行。
4、本工程评标定标标准方法第22.4.5款中福建省建设厅最近期发布的机械台班单价按《 年 福建省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执行。
5、本招标工程在施工组织设计中 要求 编写主要施工方法。
6、本工程混凝土要求采用 泵送商品混凝土,采用商品混凝土的工程预算价中商品混凝土运距按 7 公里计算。投标人应结合现场和自身情况综合报价,包干使用,中标后不再调整运费。
7、本工程招标文件第六卷第八章第4条中有关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提出异议或修正要求的时限要求为须在 年 月 日前书面提出。
8、本工程实行风险包干制承包,招标人在工程预算价和成本预警价中已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工期及市场情况按 % 的风险包干系数计入风险包干费。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自行考虑风险因素将风险费用计入在投标报价中。风险包干系数不得低于上述系数。
9、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必须提交购买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图纸的收据原件,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0、本工程的投标保证金缴交凭证(原件)、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后单独放入在商务标投标文件中(不需装订),开标会上由招标人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统一装订后交予评委评审。
11、招标文件第四卷第六章技术标投标文件第一部分,投标人除提交书面内容外,还应提交一份《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的电子文档,当电子文档与书面不一致时以书面为准。
12、本招标工程项目如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的,则必须选用建筑起重机械租凭、安装、拆卸、维修、保养等“一体化”服务的企业(简称建机一体化企业)为本项目的专业分包人。必须选用建机一体化企业的,投标人在资格后审申请书中应提交承诺函,承诺使用建机一体化企业。
13、本招标项目的建筑废土即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弃置地位于 ,其运输距离为不少于 公里。如果在实际施工中,建筑废土弃置地调整,其运输距离不作相应调整。本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废土砂石的运输必须选择建筑废土砂石运输目录库中的运输企业。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给予明确。
14、招标人情况:
(1) 招标人(项目法人): 厦门公交集团限公司 ;
法定地址: 厦门市湖滨南路2号御景苑A栋15楼 ;
法定代表人: ;项目授权委托人: ;
联 系 人: 蔡工 ;联 系 电 话: 0592-5869782 ;
传 真: 0592-2286720 ; 邮 政 编 码: 361001 。
(2) 招标代理机构情况:
招标代理机构: 福建省闽咨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联系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湖光大厦13层B ;
法定代表人: 陈群洲 ;项目授权委托人: / ;
联 系 人: 小蔡 ;联 系 电 话: 0592-5152753 ;
传 真: 0592-2391586 ;邮 政 编 码: 361004 。
电子信箱: mzzjxm@126.com 。
二十、图纸(对应招标文件第七卷第九章)
1、图纸(另附)
二十一、附件
附件一、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报价最低控制线标准:
一、材料设备价格按材料设备类别划分与市造价站发布的材料设备市场信息综合价格相比下浮最低控制线标准:
材料类别序号 |
材料类别 |
控制线标准(%) |
材料类别序号 |
材料类别 |
控制线标准(%) |
(01) |
水泥类、外加剂 |
9 |
(19) |
管件及配件 |
18 |
(02) |
木材、竹材 |
15 |
(20) |
法兰 |
15 |
(03) |
黑色金属类 |
6 |
(21) |
阀门 |
15 |
(04) |
有色金属 |
10 |
(22) |
暖卫器具 |
15 |
(05) |
金属制品 |
15 |
(23) |
通风空调器材 |
15 |
(06) |
建筑五金类 |
18 |
(24) |
电线、电缆、网线 |
12 |
(07) |
砌块、砖、瓦 |
6 |
(25) |
线槽、桥架及架空线路器材 |
15 |
(08) |
建筑石、砂、灰、石膏 |
8 |
(26) |
仪表及附件 |
17 |
(09) |
饰面材料 |
18 |
(27) |
高低压电器 |
18 |
(10) |
建筑门窗 |
10 |
(28) |
日用电器 |
18 |
(11) |
玻璃与陶瓷 |
15 |
(29) |
灯具及配件 |
18 |
(12) |
建筑塑料及橡胶 |
14 |
(30) |
消防系统 |
18 |
(13) |
建筑油漆、涂料及胶剂 |
15 |
(31) |
电讯器材 |
18 |
(14) |
化工材料 |
15 |
(32) |
楼宇智能器材 |
18 |
(15) |
其他防腐材料 |
18 |
(33) |
设备类 |
18 |
(16) |
其他吸音、保温隔热、耐火材料 |
18 |
(34) |
其他材料 |
18 |
(17) |
其他防水材料 |
15 |
(35) |
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材料及预制件 |
5 |
(18) |
管材 |
18 |
(36) |
园林苗木 |
20 |
二、钢管脚手架材料租赁价格与市造价站发布的租赁价格市场信息综合价格相比下浮最低控制线标准:
材料类别序号 |
材料类别 |
控制线标准(%) |
材料类别序号 |
材料类别 |
控制线标准(%) |
(37) |
钢管(吨) |
15 |
(40) |
可调底座(个) |
15 |
(38) |
钢管(米) |
15 |
(41) |
钢门型架(套) |
15 |
(39) |
各式扣件(个) |
15 |
(42) |
U型顶托(个) |
15 |
三、分部分项工程费及措施费(二)中可竞争费用的最低控制线标准:
项目名称 |
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 |
人工单价 |
机械台班单价 |
企业管理费 |
利润率 |
最低控制线标准(%) |
0 |
0 |
20 |
30 |
35 |
四、措施费(一)中各项可竞争费用的最低控制线:
项目名称 |
赶工措施费 |
夜间施工、已完工程保护、风雨季施工增加费、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工程点交、场地管理费 |
最低控制线标准(%) |
20 |
30 |
其他补充要求:
1、本工程“暂列金”为10万元人民币,投标人应在工程量清单指定位置填报,不得优惠。
2、本工程施工期间如遭遇当地村民阻扰,承包人应协调处理好关系,由此产生的费用应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
3、主要材料推荐表
序 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等特殊要求 |
推荐品牌 | |||
品牌一 |
品牌二 |
品牌三 |
备注 | |||
一、土建装修部分 | ||||||
1 |
水泥 |
按设计要求 |
国道 |
建福 |
炼石 |
|
2 |
钢筋 |
按设计要求 |
三钢 |
众达 |
宝钢 |
|
3 |
地砖 |
按设计要求 |
金朝阳 |
东鹏牌 |
能强 |
|
4 |
陶瓷面砖 |
按设计要求 |
金朝阳 |
东鹏牌 |
能强 |
|
5 |
铝扣板 |
按设计要求 |
宝兰 |
实华 |
法狮龙 |
|
6 |
硅酸钙板 |
按设计要求 |
宝兰 |
实华 |
法狮龙 |
|
7 |
防水涂料 |
按设计要求 |
东方雨虹 |
雷邦仕 |
德高 |
|
8 |
乳胶漆 |
按设计要求 |
海峡 |
立邦 |
华润 |
|
9 |
玻璃 |
按设计要求 |
福耀 |
蓝玻 |
耀皮 |
|
10 |
铝型材 |
按设计要求 |
南平铝材 |
广东凤铝 |
南亚铝材 |
|
二、安装部分 | ||||||
1 |
配电箱 |
按设计要求 |
鸿雁 |
芗城二开 |
新二开 |
|
2 |
开关元件 |
按设计要求 |
上海人民 |
常熟开关 |
杭申 |
|
3 |
电线、电缆 |
按设计要求 |
南平太阳 |
上海胜华 |
广东南洋 |
|
4 |
灯具 |
按设计要求 |
飞利浦 |
欧普 |
通士达 |
|
5 |
开关、插座 |
按设计要求 |
TCL罗格朗 |
西门子 |
西蒙 |
|
6 |
阀门 |
按设计要求 |
冠龙 |
埃美柯 |
厦门丹佛斯 |
|
7 |
PVC、UPVC管 |
按设计要求 |
南亚 |
亚通 |
武峰 |
|
8 |
钢塑复合管 |
按设计要求 |
武峰 |
金德 |
伟星 |
|
9 |
卫浴 |
按设计要求 |
箭牌 |
金牌 |
和成 |